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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胡桂兰与王丽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兰,王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688号原告:胡桂兰,女,193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丽艳,女,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兰与被告王丽艳占有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胡桂兰负担。审判员  赵春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