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宁国市大通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宁国市大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宁国市人民路财政大楼九楼,组织机构代码78106790-1。负责人:周文敏,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宁国市大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092316-2。法定代表人:周美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145号民事调解书的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145号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