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执7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山铸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山铸造有限公司,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0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山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工业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李卫成。被执行人: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荔村伦教集约工业区国际木工机械城20号。法定代表人:龙国安。原告佛山市禅山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7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房地产、车辆、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拥有的机器设备一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本院向申请执���人发出以物抵债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09592.75元(含执行费1521.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拍卖流拍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70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徐伟健执行员  梁群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