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于哈尔滨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期间,被害人葛某1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凯旋广场”有一处安置回迁房,葛某1欲在选房时选择自己理想的楼层,其舅妈张某闻讯后称其外甥女被告人杨某某可以帮忙办理此事,葛某1通过张某介绍与杨某某相识,杨某某以能够帮之调换房屋楼层骗取葛某1的信任,同年12月期间,杨某某以需要办事费用为由,共骗取被害人葛某143500元。赃款被其挥霍。2015年7月期间,与葛某1同在“凯旋广场”有安置回迁房的被害人苏某听葛某1称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帮助调换房屋楼层,便通过葛某1介绍与杨某某相识,杨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苏某的信任,共骗取苏某420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期间,被害人葛某1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凯旋广场”有一处安置回迁房,葛某1欲在选房时选择自己理想的楼层,其舅妈张某闻讯后称其外甥女被告人杨某某可以帮忙办理此事,葛某1通过张某介绍与杨某某相识,杨某某以能够帮之调换房屋楼层骗取葛某1的信任,同年12月期间,杨某某以需要办事费用为由,共骗取被害人葛某143500元。赃款被其挥霍。2015年7月期间,与葛某1同在“凯旋广场”有安置回迁房的被害人苏某听葛某1称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帮助调换房屋楼层,便通过葛某1介绍与杨某某相识,杨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苏某的信任,共骗取苏某42000元。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案件侦破事实。2、被害人葛某1、苏某的陈述证明在“凯旋广场”安置回迁选房过程中,分别被杨某某骗走43500元和42000元。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外甥女杨某某谎称认识朋友能在“凯旋广场”安置回迁选房时调换房号,其介绍杨某某与亲属葛某1相识,又通过葛某1介绍杨某某与同学苏某相识,相继骗取二人钱款共计85500元的事实。4、证人李某、赵某的证言证明“凯旋广场”安置回迁选定房号后,没有也不可能随意调换房号的情况发生。5、杨某某与葛某1、苏某签订的委托合同、哈尔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杨某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二被害人85500元的事实。6、辨认笔录证明葛某1在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中辨认出骗其钱款的人是杨某某。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退赔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象喜人民陪审员 杜景艳人民陪审员 詹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逯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