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汤利与吕垚、赵晓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利,吕垚,赵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73号申请执行人:汤利,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吕垚,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赵晓君,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汤利与被执行人吕垚、赵晓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鄂030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吕垚、赵晓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吕垚、赵晓君共同偿还汤利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9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5955元。被执行人吕垚、赵晓君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汤利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