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沈阿良、袁冬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阿良,袁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沈阿良,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袁冬冬,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沈阿良与被执行人袁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坚南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阿良与被执行人袁冬冬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90000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100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