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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民终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峨眉山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明喜、游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峨眉山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张明喜,游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峨眉山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745848-1,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南段51号。法定代表人:杨莲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坤,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喜,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佳,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上诉人峨眉山市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明喜、游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宏成公司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川1181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上诉人宏成公司表示已与被上诉人张明喜、游佳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峨眉山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峨眉山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846.5元,由上诉人峨眉山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德军审 判 员 易晓芸审 判 员 罗喆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曾 毅书 记 员 朱蕾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