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新益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告张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新益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海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539号原告乌拉特前旗新益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法定代表人王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三明,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系公司职员。被告张海玉,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前旗新益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拉特前旗新益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前旗新益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前旗新益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海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拉特前旗新益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海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