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丘日鑫与康国华、吕四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日鑫,康国华,吕四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878号原告:丘日鑫,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康国华,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吕四荣,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丘日鑫与被告康国华、吕四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丘日鑫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丘日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丘日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丘日鑫负担。审 判 员 刘曰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秀萍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