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执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贺丽琼、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丽琼,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荣富贵,江燕君,桐城市绿叶塑业有限公司,桐城市高峰塑盖包装有限公司,高冰峰,程明芳,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刘建平,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执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贺丽琼,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011988-1。法定代表人:朱锋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锋明,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吴爱琴,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041670-2。法定代表人:荣富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荣富贵,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江燕君,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桐城市绿叶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新渡镇华东塑料城A区,组织机构代码69410881-6。法定代表人:汪灵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桐城市高峰塑盖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1173784-2。法定代表人:高冰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冰峰,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高峰塑盖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程明芳,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组织机构代码15390360-6。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程萍,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贺丽琼与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荣富贵、江燕君、桐城市绿叶塑业有限公司、桐城市高峰塑盖包装有限公司、高冰峰、程明芳、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刘建平、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4日协商和解,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028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荣富贵、江燕君、桐城市绿叶塑业有限公司、桐城市高峰塑盖包装有限公司、高冰峰、程明芳、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刘建平、程萍价值147万元的财产及存款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斌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