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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9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霞光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梁山金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霞光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梁山金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宏东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盛润汽车有限公司,河北之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骅市华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918-1号申请人:聊城市霞光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青年办事处南环路西首北关。法定代表人:李记光,经理。被申请人:梁山金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拳铺镇南陶庄村村北。法定代表人:宋恩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郓城宏东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杨庄集镇袁屯。法定代表人:陈念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盛润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奉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之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之良,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黄骅市华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骅市常郭镇马子扎村。法定代表人:吴英彬,执行董事。------申请人聊城市霞光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山金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宏东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盛润汽车有限公司、河北之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骅市华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票号为3130005226390186号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保全,或者保全被申请人梁山金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宏东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盛润汽车有限公司、河北之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骅市华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相应价值财产共计10万元。聊城市霞光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已就本案财产保全申请,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华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3130005226390186,票面金额为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4日,到期日为2017年4月24日,出票人为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收款人为阳谷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给聊城市霞光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一张。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惠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赵长辉、薛光阔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生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