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程传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传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83号罪犯程传印,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程传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程传印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程传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4月25日被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2008年5月23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0年7月3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辽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9月2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0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5月29日。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程传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程传印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传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传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