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孟庆宽与倪忠文买卖合同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宽,倪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1754号原告:孟庆宽,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汉族。被告:倪忠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汉族。原告孟庆宽与被告倪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养鸡款76000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至2009年间,被告因养鸡同我借款及赊购料药共计欠款76000元,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被告倪忠文未答辩。根据原告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个体肉食鸡放养业主,被告系肉食鸡饲养户。2006年至2009年间,被告饲养原告放养的肉食鸡,期间因借款及赊购料药,经结算共计欠原告76000元,并立有欠据一份。本院认为,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76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据一份,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所欠款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忠文偿还原告孟庆宽欠款76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五日书记员 马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