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与徐高中、徐汝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徐高中,徐汝山,徐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5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06717062J,地址:郸城县新华路304号。负责人:周永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旗、徐公建,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徐高中,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日,住郸城县。被告:徐汝山,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8日,住郸城县。被告:徐俊,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5日,住郸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诉被告徐高中、徐汝山、徐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对被告徐高中、徐汝山、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薛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玲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