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雷与苏帅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雷,郑春华,苏帅军,门成普,公主岭市苏醒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雷,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春华,男,汉族,1954年9月28日出生,吉林省舒兰市人,现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帅军,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户籍地公主岭市。原审被告:门成普,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扶市县人,住扶余市。原审被告:被告:公主岭市苏醒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苏帅军,系经理。上诉人张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张雷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上诉人张雷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440元,由上诉人张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玉国审判员 谭贵林审判员 崔巍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