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景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111号原告:景某,女,1974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某,男,1962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景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景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审判员 郑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学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