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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景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111号原告:景某,女,1974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某,男,1962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景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景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审判员  郑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学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