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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峰利与被执行人黄清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峰利,黄清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杨峰利被执行人:黄清贵申请执行人杨峰利与被执行人黄清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峰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