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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华容县腾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容县腾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杨志斌,局长。被执行人:华容县腾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华容县腾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容县腾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永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