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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石某甲诉张某甲、陈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张某甲,陈某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519号原告:石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某甲,男,汉族。系石某甲之夫。被告:张某甲,男,汉族。被告:陈某甲,女,汉族。原告石某甲诉被告张某甲、陈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石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高峰人民陪审员  王军龙人民陪审员  王菊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