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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邢建强与徐跃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建强,徐跃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090号原告:邢建强,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王振,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跃钱,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邢建强诉被告徐跃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邢建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