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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被执行人赵某某盗窃罪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597号被执行人厉某某,男,汉族,住所地衡阳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常宁市申请被执行人赵某某盗窃罪案由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刑初1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1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尹 俊审判员 徐小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