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梁四柱与韩小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四柱,韩小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359号原告:梁四柱,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韩小卫,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梁四柱诉被告韩小卫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梁四柱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四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四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四柱负担。审判员 刘晓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继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