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敬华与王向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敬华,王向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579号之一原告:杨敬华,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王向彬,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敬华与被告王向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敬华尚在评残中,无法确定损失数额,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