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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程显法、李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显法,李庆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显法。委托代理人张学朋,系莱西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文。委托代理人王兴荣,系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显法与被上诉人李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程显示法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程显法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显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程显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