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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曹某1、曹某2等与曹某4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曹某3,曹某4,曹某5,曹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341号原告:曹某1,女,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原告:曹某2,女,195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曹某3,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4,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5,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曹某6,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庭在审理原告曹某1、曹某2、曹某3与被告曹某4、曹某5、曹某6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1、曹某2、曹某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曹某1、曹某2,曹某3负担。审判长  刘遗林审判员  李广华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