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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696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696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丹玲,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22号。法定代表人:詹文焰。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莱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震、肖丹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玛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昱特公司诉称:被告在http://www.X.com网站中采用了原告Imagemore品牌的5张图片(图片编号:19542062,图片内容:孕妇;图片编号:19563002,图片内容:女人;图片编号:19563050,图片内容:女人;图片编号:19563011,图片内容:女人;图片编号:19635019,图片内容:女人),被告还在网站中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其他图片,原告将另案起诉。有关证据已由公证机关固定保全。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财产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万元;2.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玛莱公司庭前向本院寄送书面答辩状,辩称:1.原告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不是本案适格原告;2.原告涉案公证书不符合《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3.我方所从事的行业为公益性医疗行业,且涉案图片仅用于医学文章插图,该图片的使用不存在营利性;4.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事实;5.原告主张5张图片赔偿数额1万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退一步讲,即使我方使用的图片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也明显过高。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Co.Ltd.(以下简称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委托人展示于www.X.com.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包括但不限于sc.X.com.tw)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包括: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的权利;委托人独家授权富昱特公司对中国大陆地区的任何侵权人就其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富昱特公司自身名义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所有在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谈判;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向公安或检查机关报案;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参加相关诉讼(包括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和解或调解;签署、接收、接受、转送和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申请强制执行;领取或通过其他方式收取和解款项/标的物、调解款项/标的物、执行款项/标的物;领取或通过其他方式收取法院各项退费等),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授权委托书》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和上海市公证协会核对公证。2016年9月14日,富昱特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于同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3003号《公证书》显示:在GoogleChrom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tw”点击回车键,进入“X”主页(显示地址为“sc.X.com.tw”),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X”主页左上角搜索栏依次输入“19542062、19563002、19563050、19563011、19635019”等,打开图片点击进入大图并截图保存。公证书附件显示,编号为19542062的图片显示为一个孕妇在量腰围;编号为19563002的图片显示为一个女人在吃早餐;编号为19563050的图片显示为一个女人趴在床上看笔记本电脑;编号为19563011的图片显示为一个女人坐在地板望向远方;编号为19635019的图片显示为一个女人左手背过头、右手放在右肩呈微笑状。上述五张图片所在网页底部均载有著作权声明“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富昱特公司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昱特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富昱特公司的损失。富昱特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2015年3月16日,富昱特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于同年4月2日作出(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927号《公证书》显示: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点击回车键,进入广州玛莱妇产医院的网站页面,依次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X.html”等,经比对,上述网页中的五张涉案图片与前述编号为19542062、19563002、19563050、19563011、19635019的五张图片均基本一致。富昱特公司当庭其在本案中主张编号为19542062、19563002、19563050、19563011、19635019的五张图片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富昱特公司为证明图片价格,提供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订购合同》,合同显示2010年8月2日,编号为19820057的图片单次用图授权价格为5000元;2010年9月17日,编号为A106077的图片单次编辑授权价格为10000元;2010年10月25日,编号为13502008的图片单次授权使用价格为5000元。富昱特公司主张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合计1万元,并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号码为00378493、12645666的公证费发票2张(金额各为800元,总计1600元)。玛莱公司庭前向本院寄送了如下证据:深圳中豪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影美晴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123RF中国配套购买协议》,拟证明图片使用费用价格很低,玛莱公司是属于深圳中豪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机构。富昱特公司当庭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另查,玛莱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1年3月8日,经营范围为广告业、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临床检验服务。以上事实,有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图片订购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编号为19542062、19563002、19563050、19563011、19635019五张图片展示于地址为sc.X.com.tw的网站上,该网页下方标注有著作权声明,表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上述图片的合法版权权利,并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权办理上述图片的授权使用许可、进行维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编号为19542062、19563002、19563050、19563011、19635019五张图片的著作权,结合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可以认定富昱特公司经授权享有编号为19542062、19563002、19563050、19563011、19635019五张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经比对,被控侵权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编号为19542062、19563002、19563050、19563011、19635019的五张图片基本一致。根据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涉案网站页面中显示有“广州玛莱妇产医院”的字样,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网站确是玛莱公司开办的。举证期限内,玛莱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有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故本院认定玛莱公司使用被控侵权图片的行为,侵犯了富昱特公司享有的编号为19542062、19563002、19563050、19563011、19635019五张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富昱特公司要求玛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对于合理费用,富昱特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虽然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予以证明,但并非证实仅针对本案发生,考虑到富昱特公司确有公证取证和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对于经济损失,鉴于举证期限内,富昱特公司及玛莱公司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者因侵权的实际获利数额,故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和知名度、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期间、被控侵权图片数量(五张)、利用被控侵权图片造成的影响、使用被控侵权图片的方式、本案与其他关联案件的联系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含合理费用)。玛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害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编号为19542062、19563002、19563050、19563011、19635019的五张图片;二、被告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费用)。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宫晓凝人民陪审员  刘立平人民陪审员  吴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伟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