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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1575号原告白某,女,汉族,1991年01月23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被告杨某1,男,汉族,1986年04月03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七间房乡。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白某、被告杨某1已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白某与被告杨某1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孩取名杨某2,2014年生育男孩取名杨某3。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良好为由,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应证据。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白某要求与被告杨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