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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岳灵与被告靳超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灵,靳超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21号原告:岳灵,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靳超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灵与被告靳超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双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