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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才荣与肖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才荣,肖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316号原告:温才荣,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肖波,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温才荣与被告肖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温才荣于2017年4月25日,以欲另寻纠纷解决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温才荣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才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温才荣负担。审 判 员 陈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