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才荣与肖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才荣,肖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316号原告:温才荣,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肖波,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温才荣与被告肖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温才荣于2017年4月25日,以欲另寻纠纷解决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温才荣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才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温才荣负担。审 判 员 陈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