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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异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征文、李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征文,李雨,山东宇森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鲁1302执异88号案外人:祖庆彬,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涛,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许征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雨,女,汉族。被执行人:山东宇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与商城路交汇处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267154228。负责人:梁国安,经理。在本院执行(2013)临兰执字第4601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许征文与被执行人李雨、山东宇森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祖庆彬于2016年12月22日向对执行位于兰山区中丘路2号沂河花园3号楼××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祖庆彬称,请求贵院撤销(2013)临兰执字第4601号裁定书并认定位于兰山区中丘路2号沂河花园3号楼××室是案外人祖庆彬的个人资产。理由如下:因涉案房产系祖庆彬单位分配住房,该房产系案外人祖庆彬的个人财产。而且祖庆彬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虽然祖庆彬与李雨系夫妻关系,但是李雨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综上,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和拍卖。申请执行人许征文称,一、祖庆彬系本案被执行人李雨的配偶,系法定夫妻关系,夫妻相互负有承担法律事务的责任和义务。二、祖庆彬称涉案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与事实不符,根据临沂市城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关于每户夫妻只能购置一套公有住房等规定,该涉案房产系祖庆彬与李雨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许征文仅是因祖庆彬系同事才将款项借予李雨,而且所借款项也用于改善家庭生活。综上,兰山区中丘路2号沂河花园3号楼××室系李雨与祖庆彬的共同财产,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请执行人许征文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许征文与被执行人李雨、山东宇森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2)临兰民初字第277号案件,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3)临兰执字第46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雨名下位于兰山区中丘路2号沂河花园3号楼××室的房产一套。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李雨的个人债务,还是与祖庆彬的共同债务的问题。二、涉案房产是否是案外人祖庆彬的个人财产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同共债务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8号中指出,对于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实体问题,在涉案生效判决并未明确的情况下,不应通过执行程序直接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执行依据对债务的性质未作出处理,仅确定李雨为债务人,若许征文要求祖庆彬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应通过另行诉讼方式解决。祖庆彬主张涉案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但其未举证证明涉案财产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法定情形。故,祖庆彬主张涉案房产系其个人财产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祖庆彬与李雨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查封李雨与其配偶祖庆彬共有的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案外人祖庆彬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祖庆彬的执行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