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于国权与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权,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于国权。被执行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中本案标的额47.524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贾思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