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4执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友好区永丰委。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友好区双林委。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春区铁林小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友好区双建委。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何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友民初字第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李树文审判员 :姜延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未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