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0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温州市忠达眼镜有限公司与陈兆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忠达眼镜有限公司,陈兆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0360号原告:温州市忠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楼桥街道楼桥村前头路1弄2号。法定代表人:斯鑫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兆君,男,汉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州市忠达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兆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温州市忠达眼镜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忠达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忠达眼镜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温州市忠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亚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