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蔡力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力。因涉嫌犯强奸罪,2016年12月2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力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4月2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蔡力在白城市洮北区,趁被害人孙某的丈夫不在家之机,跳墙进入被害人家院内,撬开窗户跳入屋内,先用语言威胁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又使用暴力手段欲强奸被害人,遭到被害人的激烈反抗。被害人孙某趁被告人蔡力放松警惕之机,跑到邻居家求救,后被告人蔡力逃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力使用语言威胁和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孙某发生性关系,由于被害人的激烈反抗,未能得逞,系未遂,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蔡力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蔡力窜至白城市洮北区,撬窗跳入被害人孙某家中,以语言威胁及暴力手段欲与孙某发生性关系,因孙某反抗而未果。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㈠书证等㈡证人证言㈢被害人孙某陈述㈣被告人蔡力供述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力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果,系未遂;本院量刑时一并予以了综合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力违背妇女意愿,欲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但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力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博人民陪审员 陈 书 琴人民陪审员 黄 保 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牟啸(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