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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北海宇田食品冷冻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北海宇田食品冷冻有限公司,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工行大厦。负责人:汪春,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瑜,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忠,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北海宇田食品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合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海,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谭小燕,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同为被告北海宇田食品冷冻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北海宇田食品冷冻有限公司、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等财产的线索及收入情况,虽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由于该财产现已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查封,暂不适宜处置,现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武清华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陈集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