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理处与被申请人刘某、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理处,刘某,李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57号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理处。主要负责人刘某某,该分理处主任。被申请人刘某,女。被申请人李某,男。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理处与被申请人刘某、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理处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XXX**)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申请人刘某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某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XXX**),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