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邓建与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邓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抗5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办事处安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990504XK。法定代表人:文金泉,总经理。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邓建,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邓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6161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渝检五分民监[2017]5085000005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