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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应家亮、鲍士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家亮,鲍士琴,江德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397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卢善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普,公司员工。被告:应家亮,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鲍士琴,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江德田,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家亮、鲍士琴、江德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德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丁志保审 判 员  李 雷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健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