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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民初8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金彪与安徽省龙川绿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谢东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821号之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对原告张金彪诉被告安徽省龙川绿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谢东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824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24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中“(2017)皖1824民初821号”补正为“(2016)皖1824民初821号”。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程本慧人民陪审员  张 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