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舒德香、舒小妹与被告舒德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德香,舒小妹,舒德军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971号原告:舒德香原告:舒小妹被告:舒德军原告舒德香、舒小妹与被告舒德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舒德香、舒小妹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舒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舒德香、舒小妹申请撤回对舒德军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德香、舒小妹撤诉。本案诉讼费1754元,减半收取877元,由舒德香、舒小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