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姚建礼、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礼,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7号申请执行人姚建礼,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新开区工业路31号。法定代表人臧宏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建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向本院汇款12700元(其中包含各项损失12250元、诉讼费95元、利息255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以上款项,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189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彬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