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小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5刑初65号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涛,男,1985年1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平县,住。于2016年6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光、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小涛饮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冀T×××××的微型轿车,从辛集市天宫营乡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平县南王宋村丁字路口欲左转弯时,因被前方由被害人赵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照号为冀A×××××、挂车牌号为冀A17**挂)挡住无法通过,遂与赵某等人发生争执,王小涛即驾车撞击赵某所驾车辆的左后部。事后,被告人王小涛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10天。经鉴定,被告人王小涛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90.51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发破案经过、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小涛驾驶证及驾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赵某驾驶证及驾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辛司鉴中心[2016]酒检字第560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被告人王小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王小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小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并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及在庭审中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收监之日起羁押二个月。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程博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嘉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