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帮瑞与遂昌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帮瑞,遂昌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行初27号原告董帮瑞,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代理人任海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义,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昌县人民政府,遂昌县妙高镇县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沈世山,县长。委托代理人郑长辉,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郑俊伟,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帮瑞诉被告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行政征收行为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帮瑞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已受理戴土根诉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行政征收行为一案,该案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原告董帮瑞已参加到该起案件作为共同原告,故申请撤回本起案件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帮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帮瑞负担。审 判 长 邹一峻代理审判员 季芳萍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 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