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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冬冬与被申请人杨秀伟、王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冬冬,杨秀伟,王守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督11号申请人:吴冬冬,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申请人:杨秀伟,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申请人:王守东,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申请人吴冬冬与被申请人杨秀伟、王守东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17)黑0622民督字11号支付令。被申请人杨秀伟、王守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就本案已提起诉讼,依法应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黑0622民督字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735元,由申请人吴冬冬负担。审判员  王得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