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行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秀球、金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秀球,金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行终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秀球,女,193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将军路***号莲花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季新明,主任。上诉人胡秀球与被上诉人金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行初1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8月9日,原告胡秀球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递交申请,要求公开1.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所有专家委员人员名单,原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或资质证明。2.机构简介、内设机构、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原审法院认为,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系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的社会机构,被告金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两者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告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但将金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经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胡秀球的起诉。上诉人胡秀球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是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后称专家委)申请信息公开,而非被上诉人金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明显忽略了本案最重要的事实就是上诉人邮寄给专家委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是由被上诉人金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收,被上诉人有权利签收,就有义务答复。2、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当庭承认专家委是虚职部门,实际上并不真实存在,也无日常工作人员。原审法院曾要求上诉人变更被告,上诉人拒绝。理由很简单,上诉人该如何起诉一个并不真实存在的部门?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诉人恳请依法改判。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秀球系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而非金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金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与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故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经释明,上诉人拒绝变更被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钟雪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