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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娜、赵明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赵明俊,王俊华,冠县新鑫灵芝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115号申请人李娜,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赵明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冠县。被申请人王俊华,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冠县。被申请人冠县新鑫灵芝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冠县西环水利局对过。法定代表人赵明洲,经理。李娜申请执行赵明俊、王俊华、冠县新鑫灵芝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5民终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5民终2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光庆审判员  蒋佃陶审判员  李海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向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