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刑更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厚清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厚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21号罪犯张厚清,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侗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鄂恩施中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厚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厚清于2012年4月25日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3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9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4月9日至4月13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张厚清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张厚清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厚清自服刑以来,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3个表扬、3个记功的六次行政奖励(2013年第2季度表扬、2013年第4季度记功、2014年第2季度记功、2014年第4季度表扬、2015年第2季度记功、2016年第3季度表扬)。2015年9月10日,罪犯张厚清因顶撞民警受到禁闭十五天的处分。至本次报请减刑时,罪犯张厚清已实际执行刑罚两年以上。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罪犯禁闭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张厚清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厚清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楚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