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宜灿、谢桂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宜灿,谢桂为,谢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47号申请执行人:张宜灿,男,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屏南县人,屏南县。被执行人:谢桂为,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谢艳萍,女,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张宜灿与谢桂为、谢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桂为、谢艳萍在银行无存款,且被执行人谢桂为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