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04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嵊州市开元涂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嵊州市开元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04民催15号申请人:嵊州市开元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开元人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孟明,总经理。申请人嵊州市开元涂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嵊州市开元涂料有限公司持有的票面号为3130005126832000,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湖南嘉信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湘潭市康宁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3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嵊州市开元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嵊州市开元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冰审 判 员  陈璐代理审判员  马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