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关于异议人刘开英与被异议人常德德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英,湖南德人天山农牧有限公司,常德德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异25号申请执行人刘开英。被执行人湖南德人天山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新民。第三人常德德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新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开英与被执行人湖南德人天山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人天山农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刘开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常德德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人置业公司)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第三人德人置业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召开股东会,该股东会经代表79.8%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由德人置业公司以其固定资产为限承受德人天山农牧公司对外所负债务的决议。德人置业公司就召开股东会的事项已于股东会召开前15日进行登报公告,股东刘敏建、曾刘华、陈建平、马应龙未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另查明,根据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德人置业公司于1997年12月17日成立,该公司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于2004年12月28日被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5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任新民,其股东及出资额为:股东任新民出资46.3万元,股东阳春莲出资7.5万元,股东刘敏建出资3万元,股东陈建平、曾刘华各出资0.5万元,股东马应龙出资0.2万元。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第三人德人置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就该公司以其名下固定资产为被执行人德人天山农牧公司对外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形成股东会议决议,此项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的决议已由出席会议持超过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事项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集体、个人和他人的权益,且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合法。故本院对刘开英申请追加第三人常德德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常德德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2016)湘0702执1105号案件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常德德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固定资产为限向申请执行人刘开英偿付(2016)湘0702民初2464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湖南德人天山农牧有限公司负担的款项本息及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提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恋梅审 判 员 黄 媛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水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第十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四)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四)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五)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